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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闫栋伦与闫振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栋伦,闫振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1445号原告:闫栋伦,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被告:闫振保,男,193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原告闫栋伦诉被告闫振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闫栋伦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闫栋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栋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栋伦负担。审 判 长  赵凤强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人民陪审员  周洪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逯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