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闫栋伦与闫振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栋伦,闫振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1445号原告:闫栋伦,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被告:闫振保,男,193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原告闫栋伦诉被告闫振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闫栋伦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闫栋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栋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栋伦负担。审 判 长 赵凤强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人民陪审员 周洪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逯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