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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官连与兰丹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官连,兰丹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763号原告:陈官连,女,194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代理人:谢秀娟,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丹丹,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450998772。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南街***号。负责人:金玲清,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媛媛,系公司员工。原告陈官连为与被告兰丹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兰丹丹赔偿原告医疗费19419.67元、护理费12936元(84天×154元/天)、住院伙���补助费1620元、残疾赔偿金1600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1230元、交通费590元,合计57801.87元(含被告兰丹丹支付的14400元),被告太平洋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官连的委托代理人谢秀娟,被告兰丹丹、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媛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四、五、八、九、十、十二、十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5月10日下午,被告兰丹丹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从黄岩区横河村驶往方山下村方向,下午4时40分许,自南往北行驶至黄岩区对出非机动车道内,与对方向由原告陈官连所骑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官连受伤及两辆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兰丹丹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官连无责任。三、车辆保险情况:浙J×××××号小型轿车已向被告太平洋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四、受害人伤情: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4天,出院诊断为右侧肩关节脱位、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双侧冈上肌撕裂、右侧肩锁关节损伤、糖尿病。出院时,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载明:住院期间需陪护壹人,出院后加强营养,出院后继续休息贰月,考虑双肩袖损伤,休息期间壹月内需陪护���人。被告太平洋公司质证后对医疗诊断证明书有异议,但是未提出充分的理由与证据,且根据相关规定和原告伤情,原告的休息时间和护理时间基本合理,故本院对被告太平洋公司的上述辩称不予采纳。五、鉴定情况:2017年6月20日,台州市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台博医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60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官连于2016年5月10日的交通事故致右侧肩关节脱位、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双侧冈上肌撕裂、右侧肩锁关节损伤,其损伤后目前遗右肩、腕关节丧失功能相当于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交通事故X(十)级伤残。被告太平洋公司虽然对此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且该鉴定意见书是有鉴定资质的单位作出,故本院对被告太平洋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六、医疗费:经审核票面金额为20199.67元,扣除住院伙食费900元后的合理医疗费为19299.67元,其中超医保费用2335.2元。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八、护理费:结合原告伤情,原告出院后按部分护理依赖标准计算为妥,故合理的护理费为10626元(住院54天×154元/天+出院30天×77元/天)。九、残疾赔偿金:16006.2元(22866元/年×7年×10%)。被告太平洋公司关于按照70%确认金额的辩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十、营养费:根据原告受伤情况,并考虑原告年龄,本院酌情确定营养费为800元。十一、交通费:原告就诊和鉴定支出交通费是必然,原告主张590元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十二、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情和本案事故责任,原告主张5000元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十三、鉴定费:1200元。此项费用有票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十四、受偿情况:被告兰丹丹已支付原告14400元。六至十三项合计人民55141.87元。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录、门诊发票、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医疗诊断证明书、双方陈述等证据所证实。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对原告陈官连的合理损失,被告兰丹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浙J×××××号小型轿车已向被告太平洋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被告太平洋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相关损失,即赔付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33422.2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10000元,合计43422.2元。原告的合理损失为55141.87元,尚余11719.67元,由被告太平洋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9384.47元(11719.67元-超医保费用2335.2元),由被告兰丹丹赔偿2335.2元(已支付)。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陈官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2806.67元。被告兰丹丹赔偿原告陈官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335.2元(已支付)。款项汇入法院账户。鉴于被告兰丹丹已经支付原告陈官连14400元,待保险公司款项到账后,其中40741.87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陈官连,剩余12064.8元结算返还给被告兰丹丹。二、驳回原告陈官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兰丹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沿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