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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财保38号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法定代表人:杨光裕。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宪民,上海市锦天诚(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佳,上海市锦天诚(北京)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法定代表人:于炼。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5618287.0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证担保。2017年8月2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二亿零五百六十一万八千二百八十七元零二分)。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晓巍审判员  许广会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