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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广东与刘玉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东,刘玉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4786号原告:赵广东,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续,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伦,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莱西市。原告赵广东与被告刘玉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广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玉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付清欠款4万元及相应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至2016年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约定逾期不还按本金35%承担违约金。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2月11日止,逾期不还,按本金35%违约金赔偿。2016年2月2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27日至2016年7月27日,逾期不还,按本金35‰违约金赔偿。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本息。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两张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为“本金的35%”“35‰”,过高,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答辩、未出庭应诉,系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伦归还原告赵广东借款4万元;二、被告刘玉伦向原告赵广东支付上述借款之逾期利息(其中2万元自2016年2月12日起,2万元自2016年7月28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正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