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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刘洪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李鸣,总经理。原审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6楼E6064室。法定代表人:王健儿,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上诉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1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1396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在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时使用的“向公众提供作品”,该“提供”行为应指“最初”将作品置于网络的行为,其他提供存储空间、链接等技术服务的行为仅仅是有可能构成“传播”而非“提供”作品的初始行为。因此,如果本案侵权事实成立,则侵权行为地应为原审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所在地或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涉案影片在网络上被“提供”的瞬间即立刻构成了侵权,也就立刻产生了侵权结果,所以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最初提供作品的所在地,即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所在地。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所在地仅是侵权结果发现地,该发现地仅是“传播地”而非“提供地”,即非法定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本案应移送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即被上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系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浩审 判 员  白玉明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史凡凡书 记 员  庞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