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5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陈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陈洪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5140号原告:张志勇,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陈洪江,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张志勇诉陈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张志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志勇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向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金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