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戴夕文、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夕文,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桑小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685号之一申请人:戴夕文,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杰,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办公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78736U。法定代表人:江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桑小静,女,汉族,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戴夕文诉安徽健锐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桑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皖0103民初468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7月21日轮候冻结桑小静所持证券,冻结生效后,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冻结。戴夕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现已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桑小静所持证券及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