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蒲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曹大鹏、王军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曹大鹏,王军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5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驻所地陕西省蒲城县解放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申荣伟,任行长。被执行人曹大鹏,男,1980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枣店巷**号达仁居*组**号。被执行人:王军燕,女,1983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桥陵镇白家渠村*组,系被执行人曹大鹏之妻。蒲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曹大鹏、王军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94012.34元、利息7837.66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执行费131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文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