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48号。法定代表人:魏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李鸣,总经理。原审被告: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7号楼606号。法定代表人:陶磊。原审被告: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正光路与众旺路交叉口天明国际广场C座7层。法定代表人:石晓兵。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原审被��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1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1455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天津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为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应将本案移送至侵权行为地及上诉人住所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在��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即被上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系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浩审 判 员 白玉明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史凡凡书 记 员 庞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