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锋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锋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50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锋,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于广西浦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2009年5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卢辉,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美青、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锋及辩护人卢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谢锋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xx路xx美食店内吃宵夜期间,酒后使用木凳对被害人陆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陆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谢锋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谢锋犯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谢锋的供述,被害人陆某、杨某的陈述,证人成某、覃某、梁某2、何某、梁某1、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检验报告书及照片,xx美食店菜单复印件及谅解书,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锋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锋曾因犯罪被判刑,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谢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锋能积极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杨某即xx美食店老板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杨某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定罪量刑所提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戴 天人民陪审员 韦源江人民陪审员 吴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素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