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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财保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世兵、杨翠霞、乐志文与余大兵、邱校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大兵,邱校来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财保4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世兵,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翠霞,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解除保全申请人:乐志文,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申请人:余大兵,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申请人:邱校来,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吴世兵、杨翠霞、乐志文与余大兵、邱校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皖0822财保4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杨云霞所有的皖HV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乐志文所有的皖HYX**号飞度牌小型轿车一辆、刘金凤所有的皖HDX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吴世兵、杨翠霞、乐志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2民初1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世兵、杨翠霞、乐志文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杨云霞所有的皖HV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乐志文所有的皖HYX**号飞度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刘金凤所有的皖HDX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