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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惠娥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惠娥,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655号申请执行人:罗惠娥,女,生于1975年9月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刘斌,男,生于1985年8月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9民初12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罗惠娥申请执行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刘斌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惠娥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刘斌在2017年8月24日支付借款3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合计31150元(已支付),在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5万元,剩余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另行协商处理。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65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刘斌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罗惠娥可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