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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东营市天地间家电有限公司与龚晓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天地间家电有限公司,龚晓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3105号原告:东营市天地间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44478059R。法定代表人:孔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萍,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滨,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晓豫,女,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航,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璇,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营市天地间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晓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东营市天地间家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天地间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东营市天地间家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爱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一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