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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季晓明危险驾驶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晓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退 回 决 定 书(2017)苏0612刑初486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晓明,男,1968年4月23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收到你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486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指控被告人季晓明犯危险驾驶罪。因本院的回避问题,已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移送如东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被告人季晓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退回你院,并办理相关移送手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