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季晓明危险驾驶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晓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退 回 决 定 书(2017)苏0612刑初486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晓明,男,1968年4月23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收到你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486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指控被告人季晓明犯危险驾驶罪。因本院的回避问题,已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移送如东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被告人季晓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退回你院,并办理相关移送手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