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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爱冬与赵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冬,赵泽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民初971号原告:刘爱冬,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告:赵泽龙,男,198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井陉县。原告刘爱冬诉被告赵泽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23日,原告刘爱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爱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刘爱冬负担。审 判 员 李俊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甄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