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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少荣与翟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荣,翟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453号原告:刘少荣,男,汉族,1969年8月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诉讼委托代理人:程合福,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德生,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刘少荣与被告翟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万 峰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宋丽平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