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少荣与翟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荣,翟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453号原告:刘少荣,男,汉族,1969年8月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诉讼委托代理人:程合福,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德生,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刘少荣与被告翟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万 峰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宋丽平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