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俊与兰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兰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女,1974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兰宝贵,男,1981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黔0123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俊申请执行兰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兰宝贵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00元、执行费65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俊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7)黔0123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