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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单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3682号原告:单某,女。被告:付某某,男。原告单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升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被告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某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不合,经常发生口角,被告父亲付双元踹桌子碰到原告,致使原告流产,被告自2016年10月末与原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付某某辩称,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返还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枚、金戒指二枚;2017年玉米收益款9000元;2017年粮食直补款28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及质证情况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表示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形式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门诊病历一份,证明原告流产,流产是由被告父亲付双元踹桌子所致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流产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称原告流产并非被告父亲踹桌子所致。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认定原告流产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节事实依法予以采信;但该证据不能认定原告流产是被告父亲付双元踹桌子所致,故本院对该节事实依法不予采信。姚勇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经常口角吵架,被告父亲付双元踹桌子致原告流产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表示其父踹桌子属实,但未碰到原告。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明材料不能足以证明原告流产系被告父亲付双元踹桌子所致,故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付双元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原告处7万元彩礼款均用于共同生活花销的事实。经质证,被告称对该证明材料所涉5.2万彩礼款花销的事实予以认可,对其它花销的事实不予认可。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系被告父亲所出具的,结合案件事实,能够认定7万元彩礼款均已用于生活花销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6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口角,于2016年10开分居至今。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7年1月12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原、被告至今仍未和好。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财产:下屋一套(价值4.3万元)、牛一头(价值1万元),上述财产在被告处,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枚、金戒指二枚(价值1.5万元)摩托车一辆(价值2000元)、2017年卖玉米款9000元、2017年粮食直补款2800元,上述财产在原告处。婚前,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7万元,该彩礼款已全部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因感情不合产生矛盾,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关于财产的分割,应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着便利执行原则公平处理。原告虽辩解卖玉米款9000元、粮食直补款2800元均已用于生活花销,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辩解,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虽辩解彩礼款7万,生活花销仅为5.2万,但原告提交被告父亲付双元的证明材料,能够认定彩礼款已全部用于生活花销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单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在被告处下屋一套、牛一头归被告所有,在原告处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枚、金戒指二枚、摩托车一辆、2017年卖玉米款9000元、2017年粮食直补款2800元,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