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仕红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仕红,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宣汉县,农村居民。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宣汉县公安局胡家派出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仕红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双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仕红��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陈仕红到宣汉县毛坝镇弹子村,欲找亲戚借路费去新疆与家人团聚,第二天和其二表叔杨某一起到毛坝街道赶场,通过杨某结识了黄某、李某夫妇,后陈仕红在馨缘宾馆租住并在毛坝街道逗留。期间多次到黄某家中玩耍,了解到黄某有一女儿黄某1患有智障,且从黄某口中得知黄某1未满十四周岁。2017年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陈仕红在毛坝街上细燕餐馆吃完午饭出来,见被害人黄某1在家门口和玩伴玩耍,酒后冲动,顿起邪念,便谎称带黄某1去吃饭,将其诱骗至毛坝烈士陵园中,在左上角第三排和第二排墓之间的空隙处,陈仕红脱下黄某1和自己的裤子,用其阴茎从背后顶住黄某1的阴道口,前后摩擦试图插入,持续几分钟后,未能插入,后陈仕红穿上裤子独自离开。黄某1因害怕等到天黑才出烈士陵园,蹲在杀猪匠姚三奎家楼下不敢回家,后被姚三奎家属发现送回家中。经鉴定,黄某1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仕红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智障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仕红辩称,没有带黄某1去烈士陵园,也没有强奸黄某1。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陈仕红和其表叔杨某到宣汉县毛坝镇街道赶场,认识了与杨某一起干搬运工的黄某、李某夫妇,并与杨某一起到黄某、李某家中玩耍。在黄某家中,被告人得��黄某、李某夫妇有一女儿黄某1(本案被害人,生于2003年11月1日)患有智障,还未满十四周岁。2017年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陈仕红在毛坝街上郭某经营的“细燕餐馆”吃饭饮酒后,见黄某1在自家门口玩耍,顿起奸淫邪念,想到黄某1系智障儿童,与其发生性关系别人不会知道,便谎称带黄某1去吃饭,将其诱骗至毛坝烈士陵园中,被告人趁四周无人之际,脱下黄某1和自己的裤子,对黄某1实施了奸淫,后被告人逃离了现场。黄某1回家将被告人的行为告诉了其父亲,当晚黄某1父亲寻找被告人无果,次日早上发现了被告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黄某1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由被害人父亲向胡家派出所报案。(2)归案说明,证实胡家派出所于2017年2月22日8时接到报案后,该所干警即将陈仕红带至派出所,陈仕红承认了与黄某1发生性关系的事实。(3)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陈仕红身份基本情况,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4)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实黄某1生于2003年11月1日。(5)被告人陈仕红的忏悔书,证实被告人承认了自己用生殖器相对,调戏未成年姑娘,愿意痛改前非,希望宽大处理。2、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证言,2017年2月20日中午12点左右,我做完活回家,看见家属李某在对面食店吃东西,我去喊她回家煮饭,看到李某、杨某,还有一个男的在吃饭,那个男的指着我问李某:“他是哪个”?李某说我是她男人。那个男的就叫我喝酒,我在那个桌子上吃了一口饭,李某因要送孙子上学就走了。我们吃了饭,杨某和那个男的跟着我一路到了我家,耍了会杨某就走了,那个男的说想睡会瞌睡,我叫他各自去旅馆睡。2017年2月21日早上,那个男的又在我家对面吃饭,喊我去,我没理他一直在家烤火。下午4点左右,我在家做饭,女儿黄某1和孙头在屋外玩耍,那个男的和杨某就又来我家,一会杨某就走了,那个男的就说,你们开的啥子生活,并说给我女儿介绍个主户,给家里改善一下。我说我女儿才十二三岁,即使有这回事也要等到十七八岁,你正直就在这耍,不正直就各人走,他就出去了。过了十多分钟,我发现女儿没见了,就去找没找到,直到晚上7点钟姚三奎的家属把我女儿送回来。我问她跑哪里去了,女儿说不敢回来,我就打了她二耳光,女儿说,跟杨某来我们家烤火那个男的,说带她去吃东西,把她带到扫墓那里,把她侮辱了的。我就带她一起去找那个男的,没找到。今天(2月22日)早上,那个男的在对面食店吃饭,我就过去把他带到我家,问他昨天把我女儿带到哪里去了,他说认都认不到我女儿。我就说要报派出所,他叫我各自报,我就报了警。后面毛坝镇政府的人来问我们想咋个解决,我家属说,他把我女儿侮辱了的,要二万元钱。那个男的说,5天之内去找钱,我说不行,我们一直在那里说,后面派出所的就来了。(2)证人李某证言,2017年2月20日中午12时左右,我在对面饭店吃饭,杨某和一个男的也来吃饭,他们喊我去,我说吃了的,后我老公黄某过来叫我回家,我就回家送孙子上学去了。回来之后杨某和那个男的就在我家里烤火,一会杨某就和我老公一起走���,那个男的就说他想睡瞌睡,我就叫他各人去屋里铺头睡,睡了各自走,下午5点那个男的就走了。第二天,我身体不好一直在家睡觉,下午5点老公回来就问,女儿去哪里了,我说她怕又跑了,你去找看。晚上7点左右,老公和女儿就回来了,老公在问她去哪里了,女儿说去墓地了,老公就问她去墓地干啥,女儿说被昨天跟杨某一起在我们家里烤火那个男的侮辱了(做流氓动作),老公就带她去找那个男的去了,当晚没找到,22号早上8点左右,我看到那个男的在对面吃东西,就过去叫他到我们家,问他昨天把我女儿怎么了,那个男的说认不得我女儿,毛坝镇政府的人来了问我们想怎么解决,我老公叫他拿2万元钱,他说5天内拿过来,我老公说不行,后面派出所的人来了。(3)证人杨某证言,2017年2月19日下午,大哥杨茂林带着一陌生男子来到我家,介绍说这是四兄弟妹陈忠秀的侄儿,叫陈仕红,我就留了陈仕红在家吃饭,吃饭后陈仕红就在我家住下了。次日上午陈仕红找我和杨茂林各借了100元钱,要到中午时,他叫我与他一道上街吃东西,我们到了街上郭某的“细燕餐厅”,当时李某也在餐厅吃包面,我和她打了招呼,我和陈仕红就叫她一起来吃,后李某的老公黄某也来了,因我与黄某一起下水泥搞搬运有十多年了,关系很好,我们也叫黄某一起吃饭,陈仕红结帐时又买了二包烟,给李某一包,陈仕红说他喝了酒,瞌睡来了,李某就叫他去她屋头铺里睡,我就回家了。2月21日上午10点多我去黄某家耍,陈仕红已经在黄某家了,中午陈仕红又要找我借100元钱,我就在宋玉芳处借了100元给他,下午3点钟陈仕红喊我去“细燕餐厅”吃饭,吃饭后,我把帐结了就在餐厅耍,陈仕红就和一个叫秋莽子的一路出去���。晚上8点时,李某和黄某二人到我的住处,问我晓不晓得陈仕红在哪里,我说不晓得,他们就走了。2月22日上午8点左右,黄某把我叫去他家,说陈仕红说的,他要把黄某1带到新疆去介绍对象,跟我说好了的。我到黄某家跟陈仕红当面对质,陈仕红无话可说。后乡镇社区干部来了很多人,最后派出所的民警将陈仕红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我听到黄某1说,陈仕红用刀把她比起,用手卡她脖子,喊她脱裤子,不是就要把她和她妈妈杀了。(4)证人郭某证言,今年2月20几左右一天中午,陈仕红和他表叔杨某一起到我店里吃饭,当时住我对面的李某也在我店里吃包面,他们二人就在劝李某一起吃饭,后李某的老公黄某也来到我店里,他们又在叫黄某一起吃,陈仕红喝了二两白酒,饭吃完后黄某、李某二人就回家,陈仕红、杨某二人也走了。第二��中午,陈仕红、杨某又来到我食店吃饭,炒了一个菜,二人喝了酒,是杨某结的帐。下午5点多,陈仕红一人来到店里,吃饭喝酒后,说他身上只有2块5角钱,下差的钱明天给我。他走了没好久,黄某、李某就到我店里来找陈仕红,说陈仕红将他女儿带到外面,用手卡脖子。我说陈仕红走了的,还差我的钱,说的明天早上要来还钱,如果你们找不到陈仕红,明天早上再来我这里看看,黄某、李某就走了。第二天上午7点多,陈仕红到我店里吃早饭,李某就过来叫陈仕红去她家里一下,当天中午杨某到我店里说,陈仕红被派出所抓了,我问杨某怎么回事,杨某说陈仕红想把黄某1带到新疆去给她介绍个对象,后来黄某、李某跟我说,陈仕红把黄某1强奸了。3、被害人黄某1陈述,昨天(2017年2月21日)下午4点左右,我和黄静一起在打纸牌,毛坝九大���那个男的过来叫我去吃饭,后他就把我带到了烈士陵园的树林里,我叫妈妈,没有人答应,那个男的用手把我的脖子卡住,把我嘴蒙上,并脱我的衣服和裤子,他又脱了他自己的衣服裤子,他把衣服挂在树上,在树林里跑了两圈,那个男子就把我抱住,从背后摸我的胸部,用一个棒棒挫我的屁股,又挫我屙尿的地方,我感觉屙尿处有水,那个男子就从旁边裤子包里拿出纸巾,准备给我擦,我没让他擦,自己用纸巾擦的下身,看见纸上有奶和血,那个男的自己用纸巾擦的鸡儿,我们都把纸扔在地上的,我就把衣服穿上,那个男的也把自己的衣服穿上,后那个男子说:“不要给大人说,小心把你弄死”,并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儿比在我脖子处,我就把双手举起投降说:“不要杀我,救命”。那个男的又把我的脖子卡住,打我的耳光,我就蹲下,那个男的就走了,等到了��上我就出了烈士陵园,遇到一个杀猪的男的,他把我送回家,爸爸黄某就打我,问我跑哪里去了,我就给爸爸说了,并和爸爸一起去找那个男的,没找到,今天早上就在我们家对面将那个男的找到了。4、被告人陈仕红供述,2017年2月19日,我坐公交车从胡家到毛坝,走到弹子村时,便去到了我的亲戚杨某家,欲向他们借钱去新疆,因我的家属和二个儿子都在新疆务工,中途杨某给我摆谈到与他一起干搬运工的黄某,有个女儿叫黄某1,叫我在新疆那边跟她介绍个对象,我说要看到人再说,当晚我就住在杨某家。2月20日,我和杨茂林、杨某到毛坝街上赶场,杨茂林回家后,我与杨某二人中午在街上郭某的食店吃午饭,杨某就与一个抽烟的妇女打招呼,我问杨某那个妇女是谁,杨某就说:“妇女叫李某,就住在对面,她老公叫黄某,与他一起当��运工有十多年了,昨天说那个黄某1就是她们的女儿”。我们点的菜上来后,就叫李某一起吃饭,一会李某的老公黄某也来到店里,我们又叫黄某一起吃饭,饭后我结的帐,还买了二包烟,给了李某一包,杨某就回家了,我后来去了黄某夫妇家,与他们还摆了会龙门阵,由于中午喝了点酒,在他们家睡了一会就离开了。2月21日上午,我又去到黄某家,看见黄某1披头散发,疯疯癫癫的,看起年龄也只有十二三岁,想起杨某叫给她介绍对象,心想这绝对不行。中午我又在郭某店吃饭后,大概下午4点我看到黄某1从她家里出来,我就喊她,问她吃饭没有,她说没有。我就说带她出去吃饭。她就与我一路,由于喝了酒,加上很久没有过性生活,就想与黄某1发生性关系,黄某1精神又有问题,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也没有人晓得。便把黄某1往偏僻的地方带���后带到毛坝镇烈士陵园,我叫黄某1把裤子脱了,我们整一下,黄某1就把裤子脱到膝盖处,我也将自己的裤子脱了,便站在黄某1身后,用阴茎顶黄某1的阴道,大约顶了二三十秒,看见我龟头有分泌物,就用身上的纸巾擦了一下,然后我和黄某1各自将自己的裤子穿起,我就先走了的。第二天上午,李某找到我,说黄某1说的我昨天在烈士陵园把黄某1强奸了,要求我赔偿,后来当地干部、胡家派出所的民警把我带到了派出所。5、鉴定意见:(1)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黄某1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2)宣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证实黄某1阴道口环抱区域粘膜剥脱伴皮下出血,处女膜锯齿状新鲜破裂。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现场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被告人陈仕红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黄某1、黄某对被告人陈仕红的辨认笔录。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仕红以请被害人吃饭为名,将其引至毛坝镇烈士陵园,趁四周无人之机,对被害人黄某1实施了奸淫。被告人陈仕红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仕红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陈仕红辩称,没有带黄某1去烈士陵园,也没有强奸黄某1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陈仕红明知黄某1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患有精神智力障碍,仍对其实施奸淫,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仕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仕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林峰人民陪审员 严玉平人民陪审员 柯贞香二〇一七年���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景 萍附项: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