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9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9159王金洪与沈卫其、陆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洪,沈卫其,陆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159号原告王金洪,男,1965年2月18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肖燕,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卫其,男,1964年7月11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陆小明,女,1965年11月17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洪与被告沈卫其、陆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金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足额交纳诉讼费及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