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民初9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9159王金洪与沈卫其、陆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洪,沈卫其,陆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159号原告王金洪,男,1965年2月18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肖燕,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卫其,男,1964年7月11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陆小明,女,1965年11月17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洪与被告沈卫其、陆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金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足额交纳诉讼费及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