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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久庆与张德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久庆,张德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834号原告:刘久庆,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张德进,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刘久庆与被告张德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久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久庆负担。审判员  王珍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