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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4590许炳英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炳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民初4590号原告:许炳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同,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泰州市口泰路88号。负责人:张广兵,党政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炳英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炳英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13160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震人民陪审员  周荣英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心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