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素娴、叶启明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素娴,叶启明,贾海洋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1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素娴,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启明,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一审第三人:贾海洋,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李素娴因与被申请人叶启明及一审第三人贾海洋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8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李素娴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已生效裁判文书查明的事实,涉案债务形成于李素娴与贾海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素娴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判决事项并未超出李素娴的诉讼请求。故李素娴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素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