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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5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登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登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124号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87460181U,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一环北路中段212号。法定代表人:陈才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云霞,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登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强联公司)与被告罗登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强联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联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廉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