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如春与余恒喜、胡林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如春,余恒喜,胡林风,沈国军,陈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596号原告:黄如春,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余恒喜,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胡林风,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沈国军,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陈秉亮,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黄如春诉被告余恒喜、胡林风、沈国军、陈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如春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如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如春承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