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22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红富、王小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富,王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22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红富,男,1963年3月4日生,住江西省浮梁县,被执行人:王小宝,男,1974年11月11日生,住江西省浮梁县,本院在执行高红富与王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小宝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已履行2万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一套房屋已轮候查封,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高红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永明人民陪审员 汪秀清人民陪审员 杨尚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