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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4251吴秀梅与江苏百捷盈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梅,江苏百捷盈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4251号原告:吴秀梅,女,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江苏百捷盈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17-1103室。负责人:闫生柱。原告吴秀梅与被告江苏百捷盈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吴秀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秀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吴秀梅负担。审判员  徐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