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7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齐市碾子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明雅江的房屋实施拆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市碾子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明雅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7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齐市碾子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所在地址齐市碾子山区兴旺路*号。法定代表人于丽娟,职务副主任。被执行人明雅江,女,62岁,住址:碾子山区发华里*栋*号门前。申请执行人齐市碾子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明雅江的房屋实施拆迁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齐市碾子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碾政征补决字(2016)第120号补偿决定,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齐市碾子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齐市碾子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出的碾政征补决字(2016)第120号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齐市碾子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拆迁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补偿内容具备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存在违法程序和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事项。本院认为,齐市碾子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对上述案件作出碾政征补决字(2016)第120号补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齐市碾子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出的碾政征补决字(2016)第120号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兴国审判员 马 华审判员 李在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