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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吉聂石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聂石铁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33刑初35号公诉机关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聂石铁,男,彝族,1989年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文盲,农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彝语翻译赤惹罗湘,男,彝族,1958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聂石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征得被告人吉聂石铁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俊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聂石铁和翻译赤惹罗湘到庭参加了���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8日,经群众举报,马边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吉聂石铁家中搜出射钉枪一支。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2017年5月8日,被告人吉聂石铁被马边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吉聂石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文书、指认笔录、到案经过、证人吉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吉聂石铁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聂石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自制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吉聂石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和��名成立。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鉴于被告人系坦白、初犯,同时所在的村级组织和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同意接受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因此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聂石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董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义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