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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洪湖市云龙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鼎鼎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原山东海擎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湖市云龙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鼎鼎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原山东海擎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洪湖市云龙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府场镇新民北路。被执行人:山东鼎鼎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原山东海擎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青春创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湖市云龙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鼎鼎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原山东海擎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114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