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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马新建、周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马新建,周砚芳,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25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4699359N。主要负责人:曹泉,该支行行长。被告:马新建,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周砚芳,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六路601号国际大厦1号楼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939209061。主要负责人:李长征,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B座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6208516D。法定代表人:李长征,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被告马新建、周砚芳、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计152.5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吕建军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冯锁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