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南昌天祥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西洪都中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天祥物资有限公司,江西洪都中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289号原告:南昌天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北路18号江西钢材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47809R。法定代表人:宗正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洪都中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金鹰路12号75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78810987D。法定代表人:谭本文。原告南昌天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洪都中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天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