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行审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瑞安市湖岭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瑞安市湖岭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4行审127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1862-0。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委托代理人姚舒特、周汉琴,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瑞安市湖岭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华亭村,组织机构代码777223895。法定代表人傅林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瓯罚〔2012〕22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瑞安市湖岭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履行退还土地、拆除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温土资瓯罚〔2012〕229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1项责令瑞安市湖岭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计面积为346.57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瑞安市湖岭镇郭山村集体经济组织;第2项限瑞安市湖岭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并对破坏耕地进行复垦。处罚决定于同日送达。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温土资瓯罚〔2012〕22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上述内容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良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欧阳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