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9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永发与郭昌琴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发,郭昌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9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永发,男,1939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郭昌琴,女,1966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郭永发与被执行人郭昌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广民一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一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中2014年至2017年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