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60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银商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银商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60599号原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1006、1008号。法定代表人:田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逢堂,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十层1001-1003、1005、1007-1011、1016-1019、B座2层201-203、205、208-211、216、217室。法定代表人:温永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逢堂,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银商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1号1幢一层A018。法定代表人:高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宁,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原告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银商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原告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原告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原告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原告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自柱审判员 崔树磊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