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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485号原告:李某1,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国,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杨春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桑山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