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485号原告:李某1,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国,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杨春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桑山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