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空港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铃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龚红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空港建筑有限公司,重庆铃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龚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94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空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渝航路三巷3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0665-0。法定代表人:胡志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铃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吉街1幢2-4-1,组织机构代码75306657-3。法定代表人:龚家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龚红伟,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关于重庆市空港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铃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龚红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渝民终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由重庆铃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给付重庆市空港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5498898.54元,并从2015年5月28日起,以25498898.54元为本金,计息至付清之日止;二、由重庆铃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退还权利人保证金500万元,并从2012年12月20日起,以500万元为本金,计算资金占用费至退还日止;三、另重庆铃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中的34万元,鉴定申请费中的31万元。因义务人重庆铃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重庆市空港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5498898.54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等。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重庆铃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原股东龚红伟在2011年11月8日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又于2011年11月10日一次性抽走资金2000万元,其属于抽逃注册资金行为,故申请追加龚红伟为本案被执行人,在20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追加龚红伟为本案被执行人。另查明,本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效果并不理想。同时采取网络查控、银行存款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车辆管理所查询等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亦未如期申报个人财产。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重庆铃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龚红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首期150万元。本院故将被执行人重庆铃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龚红伟从失信名单撤下。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若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和解协议,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9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钱红斌执行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吉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