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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黄胜与被执行人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一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黄胜,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一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梁黄胜被执行人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振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一鸣,又名刘明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被执行人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峰区支行账户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营业部账户中均有存款。现需划拨该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峰区支行账户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营业部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