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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维春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春,黄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631号申请执行人:李维春,女,一九六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出生。被执行人:黄达,男,一九八零年五月十五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维春与黄达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达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维春询问,申请执行人李维春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维春已经同被执行人黄达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黄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维春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维春也已经同被执行人黄达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林 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力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