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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执9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三联工业区A栋二层、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刚被执行人: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惠州市仲恺区高新技术开发区20号小区。法定代表人:廖新穗关于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惠仲案字第5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向辖区银行、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至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贞审 判 员 冯思华审 判 员 黄仲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关小婷书 记 员 李志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