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菊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晓杰、中山市王室茶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菊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晓杰,中山市王室茶餐饮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644号原告:中山市菊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10号9楼。法定代表人:罗宝良。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婉华,中山市小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惠仪,中山市小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告:王晓杰,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中山市王室茶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广源中路4号106号地铺。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李涛,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中山市菊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杰、中山市王室茶餐饮有限公司、李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麦鸿飞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菊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菊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计1508元,由原告中山市菊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付1508元)。审判长 梁春燕审判员 林钰琼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匡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