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恢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庆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庆亮,莫振清,李伟,万庆海,王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344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肖庆亮。被执行人:莫振清。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万庆海。被执行人:王汝敏。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证劵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军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袁瑞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