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延若河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延若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63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延若河,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执行延若河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延若河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未回复。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延若河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3、将被执行人延若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艳茹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盈-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