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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高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85460。法定代表人:熊先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航。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燕华。被执行人: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号**层*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2499010317。法定代表人:高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升。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高升、第三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高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仍具有(2015)武海法商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高升所享有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刘 东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章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