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骆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骆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2562号原告:朱某某,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被告:骆某某,男,1992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骆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5元,减半收取4088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天异书 记 员 杨慧慧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