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孔月娇与廖日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月娇,廖日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500号原告:孔月娇,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廖日森,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孔月娇与被告廖日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2017年8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孔月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孔月娇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计531元。审 判 长 :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廖元贵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家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