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凌清开与林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清开,林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民初1107号原告:凌清开,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林德华,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衍水,漳平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凌清开与被告林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清开、被告林德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衍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凌清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德华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4日,林德华因周转需要,向凌清开借款本金38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借款到期后,林德华未还款,凌清开多次向林德华催讨欠款,林德华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林德华辩称,1993年左右,与其前妻共同经营位于龙岩市××路“银联大酒店”时,有在龙岩市工商银行以其前妻的名字办理信用卡用于借款做资金周转,本案借款系用于偿还其前妻信用卡借款,其本人并未实际收到现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4日,凌清开(甲方)与林德华(乙方)签订1份《借款合同》,主要约定:甲方自愿借给乙方38000元,该款项于订立本合同的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乙方需另行出具借据给��方;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限从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如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日,林德华向凌清开出具借据1张,载明:“借款人林德华因周转需要,今已向凌清开借到人民币(现金)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期限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7月3日止”。借款后,林德华未向凌清开支付利息,至今也未归还本金。凌清开据此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凌清开与林德华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林德华向凌清开出具的借据为证,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凌清开要求林德华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林德华向凌清开出具的借据上明确:“已借到人民币(现金)38000元”,因此,林德华抗辩未收到本案借款,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林德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凌清开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林德华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燕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莉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或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单位:漳平市人民法院;账号:56×××28)。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漳平市人民法院财务室咨询电话:0597-75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