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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4号建筑01#商铺。法定代表人:陈明辉。被执行人: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仑苍镇大宇村。法定代表人:蔡文强。被执行人: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杏林工业区10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蔡吉林。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鹏鑫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法定代表人:王进生。被执行人:蔡吉林,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蔡文伟,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执行人:周嘉萍,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王秋燕,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鹏鑫铜业有限公司、蔡吉林、蔡文伟,周嘉萍,王秋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南安市辖区内,且其在南安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闽05民初29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