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罗执字第1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1023号之一申请人:(债权受让人)福建省天裕盛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478号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0000XMA26。法定代表人刘用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云海,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75号。负责人:陈群策,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林彬彬。被执行人: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环球广场10层07室。法定代表人:林启超。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林彬彬。被执行人:林彬彬,男,汉族,出生日期1978年1月25日,住址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月梅,女,汉族,出生日期1978年7月20日,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彬彬、郑月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榕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财产在罗源县人民法院辖区内,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后柏源(福建)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与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也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5)罗执字第936号、(2015)罗执字第937号、(2015)罗执字第102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将其对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彬彬、郑月梅所享有(2013)榕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又将该债权转让给福建省天裕盛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以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实际应变更为福建省天裕盛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已人去楼空,法人下落不明,实处破产状态;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邦盛.蓝湾明珠小区1#(301、302、401、402、403、404);5#(407)、5#(103、104、203、204)、8#(102、103、104、105、106、107)、10#(806)、12#(101、102、103、104、105);1#一层商业商品房、二层商场;5#一层商业商品房、三层商场;9#一层商业商品房、三层商场;14-22#在建工程(桩基与已完成量及现场签证的工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人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物抵债的方案,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在其享有优先权的执行标的物中折抵部分债权。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