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行审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范德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范德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3行审741号申请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委托代理人胡蒙蒙、潘洋,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范德标,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土资罚[2005]23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范德标非法占用土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代理审判员 林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渝枋 来源:百度“”